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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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威海资深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喻某在自己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楼房共七套,只办理了一栋的产权证,但不能办理土地证。2013年6月2日,喻某将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卖与了外地来此做生意的孙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13年底孙某听说国家正在整治小产权房建筑,担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还款,喻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斩影范围内的土地所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房地一体主义政策,及房随地走,而且我国还出台了很多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小产权房的买卖将违背这一政策。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小产权房的买卖并没有将其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没有改变其居住的性质。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高度,依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
本案中喻某的房屋虽然整栋办理了一个房产证,但由于不能办理土地证,而且不是每套房子均单独办理了房产证,所以其出卖的该单套房子属于小产权房的一种。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效力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只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别处理,因此在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孙某订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喻某和孙某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喻某出卖的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喻某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出卖该房屋非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买卖双方均有益,一方面喻某将其闲置的房屋卖给别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孙某以只有市场一半的价格购买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双方均有利可图。其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只是其由于证件不齐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中孙某购买房屋时明知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权属证件,只是因为便宜才购买,而且是用来居住,说明购买时并没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意思,如果以房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登记来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反而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孙某要求退房还款只是担心被拆迁而导致纠纷,现其诉请的理由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因素,退一步讲,即使房屋被拆迁,孙某到时还可以再提起赔偿诉讼。因此就目前情形而言,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更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并称;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
到底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 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话题。
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一律不批准。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乡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其行为是无效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是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享有,因此,就村民个人而言其是不能处分该土地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成员在集体内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而其作为社员其是不能将该项权利转让于他人的。而作为一种社员权是不能由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而由乡镇政府所颁发的产权证书是无效的,并不能证明房屋产权。因为乡镇政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颁证机关,其是不具有颁证资格的,所以其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原则的,未经登记的其产权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而乡产权房在乡政府或村委会所办理的转让手续同样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那城镇居民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最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因此,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我们建议你最好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以上内容均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小产权房相关知识,
;;;;"小产权房"解释; 小产权房能否合法化; 理性看待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