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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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威海资深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刘某准备结婚,在挑选新房时,看中了一套熟人介绍的房屋,但是让刘某纠结的是,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夫妻二人名下,但由于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一直就没有回来且没有任何音讯,留下李某和孩子相依为命。为了供孩子上学,李某不得不把和丈夫共有的这套房子卖了。那么本案中,刘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判断刘某与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明确刘某是否属于善意购买。由于李某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是刘某已经明知李某的房屋产权情况,所以无法构成善意购买。因此,本案中,刘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李某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而李某的丈夫外出多年且没有任何音讯,若想符合条件,可以由李某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或起诉离婚并申请分割财产的两种方式达成。
可以说,2005年是开发商最幸福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成都楼市一路走高,房屋一度供不应求,购买者购买期房成了一种趋势。
但是,期房的延期交房是购房者时常碰到的问题。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中,要不就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或者是约定了有关违约金问题,但最终消费者还是不能拿到这笔钱,使约定成为一纸空文。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房屋投诉中有关期房的投诉率是最高的。一时间,期房成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2005年下半年,有业内专家提出取消期房,想以此来减少房产交易中的纠纷。但是,取消期房销售的做法有如掩耳盗铃购房者购买期房占了一个相当大的比例,也是市场的一个趋势,不能因为目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应该用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它。
一般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引起购房者的兴趣。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可通过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约定。
成都某律师事务所的熊某认为,购买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以避免纠纷:首先,合同应该有诸如;开发商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条款;其次,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付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再次,如果开发商在宽限期限过后,仍不能交房的,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熊某还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一般来说购房者并不能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在合同中对于开发商略微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宽限期过后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